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
时间:2018-06-20
来源:政治处
编辑:裴海莹
审核:钟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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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押检察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二、出所检察
(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
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
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三、羁押期限检察
(一)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二)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三)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发出超期羁押报告书并抄送办案机关。
四、事故检察
(一)在押人员脱逃;
(二)在押人员破坏监管秩序;
(三)在押人员群体病疫;
(四)在押人员伤残;
(五)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
(六)其他事故。
五、执行刑罚活动检察
留所服刑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的,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三)看守所是否将未成年犯或者被决定劳教人员留所执行;
(四)看守所是否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分别关押。
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
(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二)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看守所是否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六、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工作。
七、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1、驻所检察室应当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在押人员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2、驻所检察室应当在看守所内设立检察官信箱,及时接收在押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
3、驻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自首、检举和揭发犯罪线索等材料,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检察兑现政策情况。
4、驻所检察室办理控告、举报案件,对控告人或者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
5、驻所检察室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羁押期限的申诉,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申诉人。
6、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留所服刑罪犯的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月 检 察 |
及时检察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 事故检察 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办理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遇有上述情形时 应当及时检察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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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检 察 |
监管 活动 检察 留所 服刑 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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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检察 收押检察 出所检察 羁押期限检察 志账表登记 |
禁闭 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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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检察工作 安排在本周的 工作日内穿插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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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检察工作 安排在本月的 工作日内穿插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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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示与《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配套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