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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史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的早期探索

时间:2021-05-14

来源:政治处

作者:双城区院党史教育办

录入:裴海莹

审核:钟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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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年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为回顾人民检察事业的光辉历程,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本公众号即日起开设“人民检察史”栏目,敬请大家关注。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到达井冈山,开始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开辟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道路,这是中国革命斗争史上的伟大创举。此后,党先后建立起十几个革命根据地并成立苏维埃政权。革命政权需要革命法制来捍卫。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选举毛泽东同志为临时中央政府主席。中央苏维埃政府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人民政权的探索和尝试,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也从此诞生!  
        
                       
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旧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制度伴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而诞生。各级工农检察机关、最高法院(临时最高法庭)、地方各级裁判部检察长、检察员,各级军事检察(查)所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查)科等,共同构成了苏区检察机构体系。
    工农检察机关
  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与政府各部局一同在瑞金叶坪谢氏宗祠内办公。1933年4月,迁到沙洲坝,驻老茶亭杨氏宗厅,后又迁至云石山。1934年1月至2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更名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省、县、区工农检察部和城市工农检察科,也一并更名为工农检察委员会。工农检察部的职能是: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检举和查处混进苏维埃组织中的阶级异己分子、贪污腐化分子和动摇、消极分子对贪污腐化、官僚主义犯罪案件,有权报告法院。在工农检察委员部(会)管辖和指导下,中央苏区还建立了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等群众性组织密切配合工农检察部。
 
    最高法院(临时最高法庭)、裁判部
    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成立,实行检审合一,何叔衡任主席。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及《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内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1934年2月,董必武任第二任主席。同月,成立最高法院,董必武任院长。1934年2月,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的规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省及省以下苏维埃审判机构称裁判部,省裁判部设正、副检察员各一人,县裁判部设检察员一人,区裁判部则不设检察员。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长、检察员主要负责预审(审查起诉)和代表国家出庭告发(出庭公诉)。
    军事检察(查)所 
    军事检查所是苏区的军事检察机关,与军事审判机关并立。1932 年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在初、高两级的军事裁判所的所在地,设立初级军事检查所及高级军事检查所。”“军事检查所是代表国家对于军事犯的原告机关,它可以检查军队中及与军事有关系的一切犯法案件,并可以向法庭提出公诉,开庭审判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告发。” 高级军事检察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检察员若干人;初级军事检察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
    国家政治保卫局 
    国家政治保卫局系临时中央政府下设九部一局中的一局,负责反革命案件的侦查、逮捕、预审和出庭公诉。1931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规定:“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去侦查逮捕和预审,国家政治保卫局预审之后,以原告人资格,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由国家司法机关审讯和判决。”1932年6月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关于反革命的案件,国家政治保卫局可以派代表,代表国家为原告人。”1934年4月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宣布废止上述两个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司法程序,扩大了地方政权机关处置反革命分子的权力。 
    1935年10月,中共中央及主力红军经过长征到达陕北。同年11月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成立,下设七部一局,罗梓铭任工农检察局局长。1937年2月13日,中央司法部发布第一号训令,要求建立健全裁判部的组织,强调“在裁判内部,检察员与审判的职员也应分别清楚”。同年2月22日,发布第二号训令,确定在最高法院设国家检察长,省、县二级裁判部设国家检察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人民检察是人民检察制度的早期探索和尝试,为新中国检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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